登塘镇伍全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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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伍全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8-05-10 12:08 发布单位: 登塘镇伍全小学 浏览量: 112 【公开】

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伍全小学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伍全小学;学校地址: 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伍全村。邮政编码:515651;邮箱:cadtwq@163.com。

第三条:学校为事业单位,具体由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6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伍全村学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8个班级。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六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徳智双修、培养素质、开发潜能。

办学宗旨:为学生健康成长奠基、为教师持续发展铺路。

办学目标:从严治校、文化立校、科教兴校、特色强效。

校训:尊师、守纪、勤奋、求实。

校风:团结、文明、勤勉、进取。

教风:敬业、爱生、博学、善教。

学风:勤学、善思、健康、活泼

  

第二章  学校行政管理

 

    第六条:学校按照教育局和中心学校教育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九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讨论审议学校重大事项;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学校设有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二)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及安全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安全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规范、有序、自主、进取的德育目标。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负责校园安保及财产安全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主要的核心业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网络式的行政管理架构;健全学科教研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科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养成教育层次化、自主管理规范化、主动发展特色化”的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少先队大队部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二十三条:学校以班级文化建设为切入点,以自主管理为核心理念,以班级活动为平台,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一)规划好公布栏、图书角、学习栏、评价栏、板报栏等班级文化设施。

(二)民主建立班级管理架构,制定科学规范的班规,定期对班干部进行专题培训,塑造积极向上的班级管理团队。

(三)构建“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班级自主管理机制。

(四)紧紧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求,有计划地开展系列化班级体验教育活动。

(五)构建健康向上的班级评价体系,表彰先进、激励后进。

    第二十四条: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挖掘地方教育元素作为地方教材,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全面统筹,在国家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补充科学、合理的校本课程,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学校抓实教学常规过程管理,在教材征订、教研活动、作业批改、作息时间等方面有规范的要求。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不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教学组织形式为班级授课制,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级的组织者、教学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责任。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1名。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从兴趣出发,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符合时代要求,适应社会需要。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

学校规定每天在校时间不超过6小时,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书面作业,其他年级布置适量家庭书面作业。

学校应加强教学常规的监控管理,每4周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每学期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教学常规检查。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教与学方式转变打造高效课堂。

各学科课每节课教师讲授总时间要合理安排,要有充裕的时间给学生交流、研讨、训练。

课堂教学中有机渗透德育、语言文字规范、书写规范等。

课堂中恰到好处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活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条:学校劳动教育以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一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学校四年级以上开设信息技术课程,配备专职信息技术教师、专职校园网络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人人参与课题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建立教育科研管理机制,成立科研领导机构,对教师课题申报、研究、结题、成果申报等有系统指导。学校建立科研专项经费扶持与奖励制度,对课题研究过程予以经费支持,对研究成果有推广价值的寄予奖励。学校确立科研兴校战略,课题研究实现教师群体全覆盖、学科教学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接受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决策的监督;通过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注释:本条是对学校学籍管理的说明。参考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学校通过《学生素质教育报告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现代公民。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议教师、评议学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对教师评价结果将纳入《教师绩效评估方案》中,作为教师过程业绩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五十七条: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多媒体教室、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五十九条: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审计、清算。

第六十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和报批制度,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六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七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教师、法制副校长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在与家长沟通的同时,将沟通信息以纪要的形式及时写入学校《班主任工作手册》。学校要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九条: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条:学校依靠当地党政部门,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一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二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五条: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七条: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