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制不搞一刀切
- 2005-09-23 00:54
- 阅读 453
_x000D_
一费制不搞一刀切
广东教育收费标准审批权下放扩大至八市
中小学收费审批权再扩六市
全省中小学明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新的收费政策
为使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更切合各地实际情况,昨日,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扩大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标准审批权的下放范围。该政策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据悉,继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审批权下放给广州、深圳2市后,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教育收费标准的审批权下放给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6市人民政府。上述8市中小学的收费管理体制执行“省定收费项目,市定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即上述8市中小学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除上述8市外,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3市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由现行的“省定项目、最高限价,县以上人民政府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改为“省定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即上述13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允许浮动的幅度内,经价格听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物价部门负责人表示,虽然“一费制”不再搞一刀切,但各地农村中小学“一费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要保持基本稳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即借读生统一按普通生收取书杂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由务工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负责接收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以赞助作为入学条件。
来 源:《南方日报》 2004-11-12
潮州市教育信息中心
2004年11月12日
发布评论
还能输入 140字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