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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出台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子女和青少年中艾滋病感染者入学就读的政策

  • 2005-09-23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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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出台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子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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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中艾滋病感染者入学就读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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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体〔2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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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子女和青少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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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病感染者入学就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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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正处于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临界点,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2004〕55号)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教体艺〔2004〕5号),加强对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救治与关怀,保障他们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我省艾滋病感染者的子女和青少年中感染者的教育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依法保障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子女和青少年中感染者的受教育权。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他们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他们及其子女的歧视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艾滋病的传播只通过血液途径、性途径和母婴途径传播,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染。因此,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就读等方面对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子女和青少年中艾滋病感染者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其子女上学或入托。
    二、切实关心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子女和青少年中的艾滋病感染者在校学习和生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其子女和青少年中感染者的在关隐私信息,对违反规定造成学生之间出现歧视,对他们使用侮辱性语言和行为,严重伤害他们的身心健康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努力营造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良好环境。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师生了解艾滋病可防可控,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正确对待青少年中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子女,给他们更多的关爱,为他们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鼓励他们以积极的人生态度,正常地工作、学习和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同时要加强对青少年中艾滋病感染者的法制、道德教育和引导,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四、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要制订具体措施,切实安排好艾滋病感染者的子女和青少年中艾滋病感染者就读;对农村和城市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家庭给予救助,将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将纳入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范畴统筹安排,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所需经费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2004〕55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的通知》(粤府〔2001〕53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发电〔2001〕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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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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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教育信息中心
200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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